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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

编辑: 发表时间:2020-11-06   浏览次数:


同济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科研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同济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全过程。

  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指导责任。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科研管理部负责科研诚信的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部门)承担本单位(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条  学校在入学入职、评聘考核、科研活动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六条  学校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营造坚守诚信、尊重科学、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监督处理机制。学院(系、所)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各个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加强预防和引导。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定期开展对科研项目、成果等抽查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认真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如下: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弄虚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等。

(三)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四)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五)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等。

(六)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教职工,参照《同济大学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同委〔2019〕113号)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学生,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责任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按照《同济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等相关管理办法,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其他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任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参照第十五条,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建议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获得与失信行为相关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列为二级单位(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对二级单位(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相应问责:

(一)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失信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隐瞒不报的;

(三)对已发现的失信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因失信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依据情节轻重,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取消二级单位(部门)和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核减或取消二级单位(部门)当年度科研相关申报指标和绩效等。

第二十条  科研管理部为失信行为举报的受理单位,参照《同济大学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程序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建立“同济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进行校内共享和查询。

失信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及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  学校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依据处理决定,记录期满后经核实,移出“同济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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